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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POLICY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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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政策支持,可达20万!!!
2022-10-25      浏览次数:

《西咸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西安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政策支持,可达20万!!!(图1)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西咸新区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总窗口优势,全面推动科技型企业“登高-升规-晋位-上市”,构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全生命周期培育链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企业”,是指拥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直接或间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企业培育库”主要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库”)和省、市瞪羚企业培育库(以下统称“瞪羚企业培育库”)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的,未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主体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四条  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遵循政策引领、平台支持、企业自愿、公正透明基本原则,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与精准服务相结合,按“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五条  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负责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标准,负责新区高企培育库、瞪羚企业培育库企业认定工作。

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入库受理、审查推荐、培育服务,以及奖补政策的受理、联审、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入库与扶持

第六条  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发布并适时更新高企培育库(详见附件1)、瞪羚企业培育库(详见附件2)入库条件。

第七条  高企培育库、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

1.企业通过“科技型企业培育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1)高企培育库申报材料包括:①入库申请书;②1项以上Ⅰ类或4项以上Ⅱ类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③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劳动合同、工资薪金支付凭证(至少连续6个月);④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下载的,能够证明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佐证材料;⑤承诺书。

(2)瞪羚企业培育库申报材料包括:①入库申请书;②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下载的,能够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和增长情况的佐证材料(如:利润表及完税证明);③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④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其参评的其他材料;⑤承诺书。

2.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完成形式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企业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其补正内容;逾期不告知则视为受理。企业收到《一次性告知书》的,应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推荐

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实质性审查工作,形成推荐名单,报送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

(三)评估审议

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收到各新城、园办推荐名单及其附属资料后,结合当年度申请企业数量、预算规模,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确定高企培育库、瞪羚企业培育库拟入库企业(以下统称“拟入库企业”)名单。

(四)公示入库

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按确定的拟入库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入库,函告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

(五)归档保存

各企业应自入库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新城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入库企业申报材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八条  培育期为2年。入库企业除享受高企培育库、瞪羚企业培育库首次入库8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外,还可享受下列扶持措施:

1.对法律保护期内的I类知识产权,按企业实际缴纳年费的100%给予补贴。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入库企业通过直播带货、场景体验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展市场,按对应销售收入的5%给予补贴。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入库企业经培育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

4.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增速超过50%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且增速超过30%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15%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获得省潜在瞪羚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瞪羚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入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立企业标准并切实执行的入库企业,按照实际成本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7.对入库企业进入市级以上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8.获得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独角兽成长企业、独角兽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9.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征集企业对国内外专家、人才需求,发布《新区科技型企业引智引才需求目录》;适时举办科技人才供需对接活动,协助企业与人才服务专业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省内外行业协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合作;研究制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工作指引,做好企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对接工作。

10.利用门户网站、公益广告等媒体宣传入库企业创新产品、优秀案例,树立企业良好品牌形象。

1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为入库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银企对接、专题培训、企业家沙龙等活动,建立企业家交流圈,营造企业良好营商环境。

12.建立企业诉求响应机制。对涉及入库企业的关键问题、重大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或“上门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实施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制度。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优秀的入库企业颁发证书;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调整出库,不再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条  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对入库企业变化后(如搬迁、分立、合并、重组或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等)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提请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作退库处理。

第十一条  实施入库企业动态管理制度。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培育期满未通过高企认定,且不再满足入库条件的,调整出库;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培育期满均未通过西安市瞪羚企业、陕西省潜在瞪羚企业、陕西省瞪羚企业认定,且不再满足瞪羚企业入库条件的,调整出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培育期内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满足瞪羚企业培育库条件的,进入瞪羚企业培育库,继续享受本办法第八条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多个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本办法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原链接:

http://www.xixianxinqu.gov.cn/xwzx/tzgg/635213e4f8fd1c4c2121b0d5.html

西安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政策支持,可达20万!!!
2022-10-25      浏览次数:

《西咸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西安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政策支持,可达20万!!!(图1)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西咸新区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总窗口优势,全面推动科技型企业“登高-升规-晋位-上市”,构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全生命周期培育链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企业”,是指拥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直接或间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企业培育库”主要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库”)和省、市瞪羚企业培育库(以下统称“瞪羚企业培育库”)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的,未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主体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四条  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遵循政策引领、平台支持、企业自愿、公正透明基本原则,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与精准服务相结合,按“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五条  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负责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标准,负责新区高企培育库、瞪羚企业培育库企业认定工作。

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入库受理、审查推荐、培育服务,以及奖补政策的受理、联审、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入库与扶持

第六条  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发布并适时更新高企培育库(详见附件1)、瞪羚企业培育库(详见附件2)入库条件。

第七条  高企培育库、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

1.企业通过“科技型企业培育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1)高企培育库申报材料包括:①入库申请书;②1项以上Ⅰ类或4项以上Ⅱ类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③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劳动合同、工资薪金支付凭证(至少连续6个月);④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下载的,能够证明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佐证材料;⑤承诺书。

(2)瞪羚企业培育库申报材料包括:①入库申请书;②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下载的,能够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和增长情况的佐证材料(如:利润表及完税证明);③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④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其参评的其他材料;⑤承诺书。

2.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完成形式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企业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其补正内容;逾期不告知则视为受理。企业收到《一次性告知书》的,应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推荐

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实质性审查工作,形成推荐名单,报送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

(三)评估审议

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收到各新城、园办推荐名单及其附属资料后,结合当年度申请企业数量、预算规模,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确定高企培育库、瞪羚企业培育库拟入库企业(以下统称“拟入库企业”)名单。

(四)公示入库

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按确定的拟入库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入库,函告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

(五)归档保存

各企业应自入库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新城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入库企业申报材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八条  培育期为2年。入库企业除享受高企培育库、瞪羚企业培育库首次入库8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外,还可享受下列扶持措施:

1.对法律保护期内的I类知识产权,按企业实际缴纳年费的100%给予补贴。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入库企业通过直播带货、场景体验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展市场,按对应销售收入的5%给予补贴。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入库企业经培育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

4.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增速超过50%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且增速超过30%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15%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获得省潜在瞪羚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瞪羚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入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立企业标准并切实执行的入库企业,按照实际成本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7.对入库企业进入市级以上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8.获得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独角兽成长企业、独角兽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9.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征集企业对国内外专家、人才需求,发布《新区科技型企业引智引才需求目录》;适时举办科技人才供需对接活动,协助企业与人才服务专业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省内外行业协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合作;研究制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工作指引,做好企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对接工作。

10.利用门户网站、公益广告等媒体宣传入库企业创新产品、优秀案例,树立企业良好品牌形象。

1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为入库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银企对接、专题培训、企业家沙龙等活动,建立企业家交流圈,营造企业良好营商环境。

12.建立企业诉求响应机制。对涉及入库企业的关键问题、重大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或“上门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实施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制度。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优秀的入库企业颁发证书;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调整出库,不再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条  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对入库企业变化后(如搬迁、分立、合并、重组或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等)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提请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作退库处理。

第十一条  实施入库企业动态管理制度。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培育期满未通过高企认定,且不再满足入库条件的,调整出库;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培育期满均未通过西安市瞪羚企业、陕西省潜在瞪羚企业、陕西省瞪羚企业认定,且不再满足瞪羚企业入库条件的,调整出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培育期内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满足瞪羚企业培育库条件的,进入瞪羚企业培育库,继续享受本办法第八条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多个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本办法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原链接:

http://www.xixianxinqu.gov.cn/xwzx/tzgg/635213e4f8fd1c4c2121b0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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