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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POLICY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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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奖励,最高30万-海南领汇国际
2022-12-13      浏览次数:

黄浦区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上海黄浦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奖励,最高30万-海南领汇国际(图1)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发展,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税务登记在本区,信用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扶持对象

本细则扶持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按要求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及发展年报;

3、近三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四条  扶持资金来源

本细则扶持资金纳入政策性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  扶持资金标准

1、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

2、新迁入本区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

3、有效期满后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次认定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

4、注册在张江黄浦园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政策和黄浦区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条件的,应申报专项发展政策,通过后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扶持。专项发展政策扶持标准低于本细则的,根据“从先从高”原则补足差额。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同类扶持的,参照本条款。

第六条  操作流程

1、申报材料

(1)黄浦区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上一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

(4)黄浦区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在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后一个月内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区科委;

(2)区科委在审核申报材料及申请单位信用状况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扶持资金金额会商区财政局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七条  监督管理

区科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

第八条  政策解释

本细则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期限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原链接:

http://service.shanghai.gov.cn/XingZhengWenDangKuJyh/XZGFDetails.aspx?docid=REPORT_NDOC_009226

上海黄浦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奖励,最高30万-海南领汇国际
2022-12-13      浏览次数:

黄浦区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上海黄浦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奖励,最高30万-海南领汇国际(图1)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发展,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税务登记在本区,信用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扶持对象

本细则扶持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按要求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及发展年报;

3、近三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四条  扶持资金来源

本细则扶持资金纳入政策性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  扶持资金标准

1、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

2、新迁入本区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

3、有效期满后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次认定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

4、注册在张江黄浦园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政策和黄浦区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条件的,应申报专项发展政策,通过后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扶持。专项发展政策扶持标准低于本细则的,根据“从先从高”原则补足差额。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同类扶持的,参照本条款。

第六条  操作流程

1、申报材料

(1)黄浦区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上一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

(4)黄浦区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在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后一个月内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区科委;

(2)区科委在审核申报材料及申请单位信用状况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扶持资金金额会商区财政局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七条  监督管理

区科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

第八条  政策解释

本细则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期限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原链接:

http://service.shanghai.gov.cn/XingZhengWenDangKuJyh/XZGFDetails.aspx?docid=REPORT_NDOC_00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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