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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POLICY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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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区关于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企业奖励政策,最高30万-海南领汇国际
2023-02-11      浏览次数:

顺义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和先进软件信息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北京顺义区关于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企业奖励政策,最高30万-海南领汇国际(图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顺义区高端制造走在全市前列的发展要求,推动顺义区创新产业集群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根据《顺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顺义区“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部署,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聚焦“新能源智能汽车、第三代半导体、航空航天”三大科技创新型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医药健康”三大战略新兴产业等制造业和软件信息业产业的市场主体。其他符合条件的高精尖产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推动制造业项目落地投产

第三条 建设类扶持。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地价款)在5000万元(含)以上(产业地产项目与数据中心项目除外)且在签约三年内建成的重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四条 购置类扶持。购买本区内具备合法手续且产权清晰的厂房楼宇,且项目达到全要素评价投入产出指标1倍(含)以上、1.5倍(含)以上、2倍(含)以上的,按照实际面积(不包括居住及其他配套),分别以2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和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购置费补贴。

第五条 租赁类扶持。租赁本区内具备合法手续且产权清晰的厂房楼宇,对制造业企业达到全要素评价投入产出指标1倍(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租赁费补贴。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的工业研发项目、以中德国际产业园为代表的国际合作投资项目,不受投入产出指标限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三章 鼓励骨干企业稳产扩产

第六条 产值增速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产值增长的,给予按照产值增长额的5‰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区域贡献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区域贡献增长率在10%(含)以上、15%(含)以上、20%(含)以上、25%(含)以上、3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按照工业产值(不含当年增量)0.5‰、1‰、1.5‰、2‰、2.5‰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符合北京市规定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再提高20%。

第四章 加快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

第八条 鼓励企业智能升级。支持重点企业(含新落地及存量企业)在关键工艺环节应用智能制造装备和软件,利用技改专项资金,开展智能制造单元、智能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技术改造项目(含新建)。对上述项目,按不超过设备和软件投入(或融资租赁合同额)的最高30%给予资金支持,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300万元和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批北京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全国质量标杆企业、北京市“隐形冠军”评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北京市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升规纳统。建立小升规后备企业库,精准推动“小升规”“规升强”,在落实全市《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中小企业升规稳规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22-2025)》的基础上,对首次上规纳统后连续两年在规上的制造业企业,追加奖励20万元。对首次上规纳统后连续三年在规上的制造业企业,再追加奖励10万元。当年上规后引入我区的企业参照上述条款执行。中间退统后再次入统的企业不在支持范围内。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梯度发展。根据《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支持政策实施办法》对认定为我区种子企业、苗圃企业、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40万、80万元的房租补贴(仅种子企业)、贷款贴息和购买服务支持;同时为发挥我区专业化服务载体的作用,对认定为我区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创新基地、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和绩效考核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结合专精特新专项资金,对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当年获得上述称号且引入到我区的企业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章 推动软件信息业稳步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软件信息服务业发展。对新入区的规模以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在本区租赁楼宇500平米(含)以上的,按照实际面积(不包括居住及其他配套),给予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补贴,三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金额不超过区级贡献的50%。对上一年度营收增长的,给予增长额的2.5‰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

第十四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支持新建或新引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按照项目投资额、平台服务企业数、平台设备连接数、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等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支持工业互联网核心软硬件、工业大数据系统、智能边缘计算设备、工业APP等企业自主研发的工业互联网产品产业化,按产品订单金额的10%,给予单个研发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对首次通过DCMM认证,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六章 提供产业金融服务支持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支持。引进设立第三代半导体、新能源智能汽车以及“专精特新”等各类高精尖产业基金,重点培育和引进领军企业、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重大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设立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采用可转债或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支持现有企业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厂房和工艺升级改造等。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扶持。根据《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指导实施指南》,由市级资金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的给予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支持规则。同一申报单位可同时申请多个方向,对符合本办法且同时符合顺义区其他资金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于特别重大的高精尖项目,本办法无法覆盖支持的,奖励按照“一事一议”执行。

第十九条 除外规则。申报单位近3年须无严重不良记录(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取消奖励补助资格: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补助的;不诚信守法经营偷税漏税的;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当年本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劳资纠纷、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项目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存在其他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编制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原则上在每年度上半年启动集中兑现工作,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开展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

北京顺义区关于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企业奖励政策,最高30万-海南领汇国际
2023-02-11      浏览次数:

顺义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和先进软件信息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北京顺义区关于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企业奖励政策,最高30万-海南领汇国际(图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顺义区高端制造走在全市前列的发展要求,推动顺义区创新产业集群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根据《顺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顺义区“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部署,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聚焦“新能源智能汽车、第三代半导体、航空航天”三大科技创新型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医药健康”三大战略新兴产业等制造业和软件信息业产业的市场主体。其他符合条件的高精尖产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推动制造业项目落地投产

第三条 建设类扶持。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地价款)在5000万元(含)以上(产业地产项目与数据中心项目除外)且在签约三年内建成的重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四条 购置类扶持。购买本区内具备合法手续且产权清晰的厂房楼宇,且项目达到全要素评价投入产出指标1倍(含)以上、1.5倍(含)以上、2倍(含)以上的,按照实际面积(不包括居住及其他配套),分别以2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和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购置费补贴。

第五条 租赁类扶持。租赁本区内具备合法手续且产权清晰的厂房楼宇,对制造业企业达到全要素评价投入产出指标1倍(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租赁费补贴。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的工业研发项目、以中德国际产业园为代表的国际合作投资项目,不受投入产出指标限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三章 鼓励骨干企业稳产扩产

第六条 产值增速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产值增长的,给予按照产值增长额的5‰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区域贡献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区域贡献增长率在10%(含)以上、15%(含)以上、20%(含)以上、25%(含)以上、3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按照工业产值(不含当年增量)0.5‰、1‰、1.5‰、2‰、2.5‰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符合北京市规定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再提高20%。

第四章 加快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

第八条 鼓励企业智能升级。支持重点企业(含新落地及存量企业)在关键工艺环节应用智能制造装备和软件,利用技改专项资金,开展智能制造单元、智能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技术改造项目(含新建)。对上述项目,按不超过设备和软件投入(或融资租赁合同额)的最高30%给予资金支持,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300万元和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批北京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全国质量标杆企业、北京市“隐形冠军”评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北京市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升规纳统。建立小升规后备企业库,精准推动“小升规”“规升强”,在落实全市《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中小企业升规稳规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22-2025)》的基础上,对首次上规纳统后连续两年在规上的制造业企业,追加奖励20万元。对首次上规纳统后连续三年在规上的制造业企业,再追加奖励10万元。当年上规后引入我区的企业参照上述条款执行。中间退统后再次入统的企业不在支持范围内。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梯度发展。根据《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支持政策实施办法》对认定为我区种子企业、苗圃企业、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40万、80万元的房租补贴(仅种子企业)、贷款贴息和购买服务支持;同时为发挥我区专业化服务载体的作用,对认定为我区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创新基地、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和绩效考核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结合专精特新专项资金,对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当年获得上述称号且引入到我区的企业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章 推动软件信息业稳步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软件信息服务业发展。对新入区的规模以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在本区租赁楼宇500平米(含)以上的,按照实际面积(不包括居住及其他配套),给予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补贴,三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金额不超过区级贡献的50%。对上一年度营收增长的,给予增长额的2.5‰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

第十四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支持新建或新引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按照项目投资额、平台服务企业数、平台设备连接数、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等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支持工业互联网核心软硬件、工业大数据系统、智能边缘计算设备、工业APP等企业自主研发的工业互联网产品产业化,按产品订单金额的10%,给予单个研发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对首次通过DCMM认证,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六章 提供产业金融服务支持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支持。引进设立第三代半导体、新能源智能汽车以及“专精特新”等各类高精尖产业基金,重点培育和引进领军企业、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重大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设立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采用可转债或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支持现有企业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厂房和工艺升级改造等。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扶持。根据《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指导实施指南》,由市级资金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的给予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支持规则。同一申报单位可同时申请多个方向,对符合本办法且同时符合顺义区其他资金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于特别重大的高精尖项目,本办法无法覆盖支持的,奖励按照“一事一议”执行。

第十九条 除外规则。申报单位近3年须无严重不良记录(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取消奖励补助资格: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补助的;不诚信守法经营偷税漏税的;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当年本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劳资纠纷、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项目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存在其他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编制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原则上在每年度上半年启动集中兑现工作,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开展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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