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00-6621
屏山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内容节选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现代服务业“5+1”产业发展总体布局,补齐服务业发展短板,提升县域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实现服务业“十四五”发展远景目标,特制定屏山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五)引导服务业企业做优品牌
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新评为国家AAAAA、AAAA、AAA、AA和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被商务部、省商务厅评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县内年度新列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认定的全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四川省服务业企业100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国家级、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各项商贸流通荣誉称号的专业市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六)加强服务业企业标准化建设
对企业新通过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附则
(一)县经商科信局负责对外贸易支持政策、商贸物流(电子商务)支持政策、会展业支持政策的申报、初审,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的申报、审核、认定;县文广旅游局负责文化旅游支持政策的申报、初审和审核、认定;县金融工作局负责金融支持政策的申报、初审;县委组织部负责人才支持政策的申报、审核、认定;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奖补资金的审批、兑现;县审计局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二)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企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环保责任问题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当年政策奖励资格。
(三)严格依法实施。奖补政策的制定、解释和兑现,必须依法依规规范操作,确保经得起历史、审计和事业发展的检验,经得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等。对企业(个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一经查实的,对企业(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回违反规定骗取的资金,依法对企业(个人)给予处罚,取消三年申报奖补资金资格;国家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享受奖补的企业须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我县,且未被纳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除申请享受本政策外,可同时申请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国家、省、市、县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优先使用上级资金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奖补在低等次已作奖补的,晋升到高层次时,只奖补差额部分。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重大或特殊项目(事项)采取“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具体支持,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五)达到限额(规模)以上入统标准但不申报入统和进出口实绩不在当地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六)本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原《屏山县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屏府函﹝2020﹞96号)和《屏山县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支持政策》(屏府函﹝2021﹞6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七)本政策由屏山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经商科信局、县文广旅游局、县金融工作局等部门解释。
政策原链接:http://www.ybps.gov.cn/zwgk/wjk/xzfwj/pff/202210/t20221012_1777793.html
屏山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内容节选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现代服务业“5+1”产业发展总体布局,补齐服务业发展短板,提升县域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实现服务业“十四五”发展远景目标,特制定屏山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五)引导服务业企业做优品牌
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新评为国家AAAAA、AAAA、AAA、AA和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被商务部、省商务厅评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县内年度新列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认定的全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四川省服务业企业100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国家级、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各项商贸流通荣誉称号的专业市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六)加强服务业企业标准化建设
对企业新通过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附则
(一)县经商科信局负责对外贸易支持政策、商贸物流(电子商务)支持政策、会展业支持政策的申报、初审,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的申报、审核、认定;县文广旅游局负责文化旅游支持政策的申报、初审和审核、认定;县金融工作局负责金融支持政策的申报、初审;县委组织部负责人才支持政策的申报、审核、认定;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奖补资金的审批、兑现;县审计局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二)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企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环保责任问题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当年政策奖励资格。
(三)严格依法实施。奖补政策的制定、解释和兑现,必须依法依规规范操作,确保经得起历史、审计和事业发展的检验,经得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等。对企业(个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一经查实的,对企业(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回违反规定骗取的资金,依法对企业(个人)给予处罚,取消三年申报奖补资金资格;国家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享受奖补的企业须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我县,且未被纳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除申请享受本政策外,可同时申请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国家、省、市、县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优先使用上级资金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奖补在低等次已作奖补的,晋升到高层次时,只奖补差额部分。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重大或特殊项目(事项)采取“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具体支持,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五)达到限额(规模)以上入统标准但不申报入统和进出口实绩不在当地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六)本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原《屏山县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屏府函﹝2020﹞96号)和《屏山县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支持政策》(屏府函﹝2021﹞6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七)本政策由屏山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经商科信局、县文广旅游局、县金融工作局等部门解释。
政策原链接:http://www.ybps.gov.cn/zwgk/wjk/xzfwj/pff/202210/t20221012_17777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