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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POLICY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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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关于CMMI、ITSS、DCMM、CS、CCRC政策奖励,可得40万-海南领汇国际
2023-03-18      浏览次数:

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措施

绵阳市关于CMMI、ITSS、DCMM、CS、CCRC政策奖励,可得40万-海南领汇国际(图1)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扩产上量、提档升级,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确保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新区直管区的企业。

二、奖励扶持政策措施

(一)支持工业扩产增能

第一条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000万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突破1亿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突破5亿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突破10亿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突破20亿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突破50亿元及以上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二条  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当年产值在2000万元(含)-1亿元且增速超过25%,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在1亿元(含)-5亿元且增速超过20%,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在5亿元(含)-10亿元且增速超过15%,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在10亿元(含)-20亿元且增速超过15%,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在20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超过15%,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年度产值为负增长的企业除外)。(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三条  工业企业产品通过国家、省、市首台(套)产品认定,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平均价格分别按30%、25%、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四条  对年用电量250万度以上、1000万度以下的企业,每季度同比正增长部分,每度补贴0.1元,单户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年用电量1000万度以上(含)的企业,按照用电总量每度补贴0.01元,每季度同比正增长部分,每度补贴0.1元(可重复享受),单户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新投产项目2022年用电量100万度以上的按每度0.05元补贴,单户企业当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五条  对新区企业当年采购无关联的新区其它企业工业产品(商砼除外),累计金额达到100万元,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按采购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六条  对为从事市外运输人员购买新冠疫情隔离险的工业企业,给予该部分保费全额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二)支持建筑业稳产提质

第七条  首次晋升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10万元/户的奖励。(受理部门:住建局)

第八条  当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近三年(含当年)产值保持连续增长的建筑企业,次年给予5万元/户的奖励。当年建筑业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含当年)产值增速均达到20%以上的建筑企业,次年给予2万/户元的奖励。(受理部门:住建局)

第九条  新区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户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户的奖励。(受理部门:住建局)

第十条  新区内民营投资或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与新区直管区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当年每完成建筑业产值5000万元且依法纳税入统的,次年给予民营投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5万元/户的奖励,以此类推,奖金为5万元的整倍数,不设额度限制。注册在新区直管区外的建筑企业将工程依法分包给新区直管区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建筑企业,当年每完成建筑业产值2000万元且依法纳税的,次年给予外地建筑企业2万元/户的奖励,以此类推,奖金为2万元的整倍数,不设额度限制。(受理部门:住建局)

第十一条  对销售面积统计纳入我区的房地产企业,给予2元/㎡的补贴。(受理部门:住建局)

第十二条  对从业人员工资同比正增长的房地产企业、物业企业给予1万元/户的补贴。对从业人员工资同比增长超过我区当年目标增速的房地产企业、物业企业给予300元/人(以缴纳社保为准)的补贴。(受理部门:住建局)

(三)支持服务业做大做强

第十三条  给予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5万元奖励(其中,给予成功月度入库的企业6万元奖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3万元奖励(其中,给予成功月度入库的企业4万元奖励)、限额以上商贸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户1.5万元的奖励。(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十四条  对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及以上,年增长超过30%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增长超过40%的,分别给予20万元、25万元、3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增长超过50%的,分别给予30万元、35万元、45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年度营收或销售额(营业额)为负增长的除外)(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十五条  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限额以上批发业单位,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50亿元、50亿元及以上,限额以上零售业单位(含批发业单位零售业务)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8000万元、8000万元(含)-3亿元、3亿元(含)-8亿元、8亿元及以上,年增长超过15%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增长超过20%,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年度营收或销售额(营业额)为负增长的除外)(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十六条  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年营业额3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年增长超过15%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增长超过20%的,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2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年度营收或销售额(营业额)为负增长的除外)(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十七条  海关统计数据在我区的外贸企业,进出口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且增速超过35%,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进出口额在1亿元(含)-5亿元且增速超过30%,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出口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且增速超过25%,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出口额在10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超过20%,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十八条  企业新自建电商平台且年纳税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新自建实体直播间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等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年纳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产生费用20%的一次性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济运行局)

第十九条  对申报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的,按获得专项资金金额的30%、20%、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受理部门:公共服务局)

第二十条  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或旅游产业领域示范园区(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受理部门:公共服务局)

第二十一条  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在享受园区服务业企业升规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在享受园区服务业增速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相应奖励金额的10%给予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二十三条  对实施主辅业分离并成立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在当年实现升规入统的,额外奖励10万元。(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四)支持软件产业加快发展

第二十四条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软件企业,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二十五条  对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软件企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及以上,年增长超过50%的,分别给予40万元、45万元、5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增长超过60%的,分别给予50万元、55万元、6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增长超过70%的,分别给予60万元、65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二十六条  企业研发的软件产品,经国家、省、市认定为“首版”的软件产品,实现首版销售后,按首版产品销售平均价格分别按30%、25%、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二十七条  对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可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CS)、信息安全服务资质(CCRC)认证的软件企业,每种资质可按5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奖励,资质再次升级,可按3万元标准再一次给予奖励,对于同类型的资质,每家企业最多享受两次奖励,累计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五)支持企业参展办会

第二十八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参加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科技城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展会,按场地租赁、公共布展费用的70%比例,给予当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若自行参加展会,需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区管委会同意后,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贴。(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二十九条  鼓励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及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特色街区的运营机构积极举办各类促销活动,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前备案认可的促销推广活动(含线上),按场地租赁费、宣传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次促销活动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每户企业(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六)支持企业强化安全生产

第三十条  首次成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公告”文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一级50万元,二级20万元,三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升级生产经营单位补给相应级别差价。对再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评审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公告”文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一级3万元,二级2万元,三级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受理部门:社会治理局)

(七)支持企业稳定就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  对从业人员工资同比增长超过全市当年平均水平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样本单位,超过10%、20%、30%分别给予100元/人、200元/人、300元/人的补贴(以缴纳社保人数为准)。(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七、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实施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措施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二)已与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签订协议的,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同类型政策奖励扶持。

(三)享受本政策措施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应当承诺原则上不得将商事登记、税务、统计关系迁出我区。若因客观原因必须迁出,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四)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政策措施由科技城新区经济运行局、科技创新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治理局对受理的政策措施分别出台申报指南,并在新区微服驿站进行发布,企业或个人按照申报指南进行申报,科技城新区经济运行局、科技创新局、住建局、社会治理局负责受理解释。

政策原链接:http://kjcxq.my.gov.cn/zwgk/zcwj/35731501.html

绵阳市关于CMMI、ITSS、DCMM、CS、CCRC政策奖励,可得40万-海南领汇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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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措施

绵阳市关于CMMI、ITSS、DCMM、CS、CCRC政策奖励,可得40万-海南领汇国际(图1)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扩产上量、提档升级,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确保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新区直管区的企业。

二、奖励扶持政策措施

(一)支持工业扩产增能

第一条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000万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突破1亿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突破5亿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突破10亿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突破20亿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突破50亿元及以上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二条  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当年产值在2000万元(含)-1亿元且增速超过25%,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在1亿元(含)-5亿元且增速超过20%,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在5亿元(含)-10亿元且增速超过15%,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在10亿元(含)-20亿元且增速超过15%,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在20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超过15%,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年度产值为负增长的企业除外)。(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三条  工业企业产品通过国家、省、市首台(套)产品认定,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平均价格分别按30%、25%、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四条  对年用电量250万度以上、1000万度以下的企业,每季度同比正增长部分,每度补贴0.1元,单户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年用电量1000万度以上(含)的企业,按照用电总量每度补贴0.01元,每季度同比正增长部分,每度补贴0.1元(可重复享受),单户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新投产项目2022年用电量100万度以上的按每度0.05元补贴,单户企业当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五条  对新区企业当年采购无关联的新区其它企业工业产品(商砼除外),累计金额达到100万元,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按采购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六条  对为从事市外运输人员购买新冠疫情隔离险的工业企业,给予该部分保费全额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二)支持建筑业稳产提质

第七条  首次晋升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10万元/户的奖励。(受理部门:住建局)

第八条  当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近三年(含当年)产值保持连续增长的建筑企业,次年给予5万元/户的奖励。当年建筑业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含当年)产值增速均达到20%以上的建筑企业,次年给予2万/户元的奖励。(受理部门:住建局)

第九条  新区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户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户的奖励。(受理部门:住建局)

第十条  新区内民营投资或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与新区直管区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当年每完成建筑业产值5000万元且依法纳税入统的,次年给予民营投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5万元/户的奖励,以此类推,奖金为5万元的整倍数,不设额度限制。注册在新区直管区外的建筑企业将工程依法分包给新区直管区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建筑企业,当年每完成建筑业产值2000万元且依法纳税的,次年给予外地建筑企业2万元/户的奖励,以此类推,奖金为2万元的整倍数,不设额度限制。(受理部门:住建局)

第十一条  对销售面积统计纳入我区的房地产企业,给予2元/㎡的补贴。(受理部门:住建局)

第十二条  对从业人员工资同比正增长的房地产企业、物业企业给予1万元/户的补贴。对从业人员工资同比增长超过我区当年目标增速的房地产企业、物业企业给予300元/人(以缴纳社保为准)的补贴。(受理部门:住建局)

(三)支持服务业做大做强

第十三条  给予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5万元奖励(其中,给予成功月度入库的企业6万元奖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3万元奖励(其中,给予成功月度入库的企业4万元奖励)、限额以上商贸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户1.5万元的奖励。(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十四条  对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及以上,年增长超过30%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增长超过40%的,分别给予20万元、25万元、3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增长超过50%的,分别给予30万元、35万元、45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年度营收或销售额(营业额)为负增长的除外)(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十五条  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限额以上批发业单位,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50亿元、50亿元及以上,限额以上零售业单位(含批发业单位零售业务)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8000万元、8000万元(含)-3亿元、3亿元(含)-8亿元、8亿元及以上,年增长超过15%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增长超过20%,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年度营收或销售额(营业额)为负增长的除外)(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十六条  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年营业额3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年增长超过15%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增长超过20%的,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2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年度营收或销售额(营业额)为负增长的除外)(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十七条  海关统计数据在我区的外贸企业,进出口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且增速超过35%,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进出口额在1亿元(含)-5亿元且增速超过30%,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出口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且增速超过25%,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出口额在10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超过20%,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十八条  企业新自建电商平台且年纳税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新自建实体直播间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等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年纳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产生费用20%的一次性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济运行局)

第十九条  对申报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的,按获得专项资金金额的30%、20%、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受理部门:公共服务局)

第二十条  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或旅游产业领域示范园区(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受理部门:公共服务局)

第二十一条  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在享受园区服务业企业升规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在享受园区服务业增速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相应奖励金额的10%给予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二十三条  对实施主辅业分离并成立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在当年实现升规入统的,额外奖励10万元。(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四)支持软件产业加快发展

第二十四条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软件企业,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二十五条  对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软件企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及以上,年增长超过50%的,分别给予40万元、45万元、5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增长超过60%的,分别给予50万元、55万元、6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增长超过70%的,分别给予60万元、65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二十六条  企业研发的软件产品,经国家、省、市认定为“首版”的软件产品,实现首版销售后,按首版产品销售平均价格分别按30%、25%、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二十七条  对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可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CS)、信息安全服务资质(CCRC)认证的软件企业,每种资质可按5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奖励,资质再次升级,可按3万元标准再一次给予奖励,对于同类型的资质,每家企业最多享受两次奖励,累计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五)支持企业参展办会

第二十八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参加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科技城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展会,按场地租赁、公共布展费用的70%比例,给予当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若自行参加展会,需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区管委会同意后,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贴。(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二十九条  鼓励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及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特色街区的运营机构积极举办各类促销活动,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前备案认可的促销推广活动(含线上),按场地租赁费、宣传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次促销活动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每户企业(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六)支持企业强化安全生产

第三十条  首次成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公告”文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一级50万元,二级20万元,三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升级生产经营单位补给相应级别差价。对再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评审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公告”文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一级3万元,二级2万元,三级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受理部门:社会治理局)

(七)支持企业稳定就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  对从业人员工资同比增长超过全市当年平均水平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样本单位,超过10%、20%、30%分别给予100元/人、200元/人、300元/人的补贴(以缴纳社保人数为准)。(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七、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实施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措施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二)已与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签订协议的,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同类型政策奖励扶持。

(三)享受本政策措施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应当承诺原则上不得将商事登记、税务、统计关系迁出我区。若因客观原因必须迁出,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四)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政策措施由科技城新区经济运行局、科技创新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治理局对受理的政策措施分别出台申报指南,并在新区微服驿站进行发布,企业或个人按照申报指南进行申报,科技城新区经济运行局、科技创新局、住建局、社会治理局负责受理解释。

政策原链接:http://kjcxq.my.gov.cn/zwgk/zcwj/35731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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