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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全面融入上海建设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服务上海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开放枢纽门户的四大功能建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职责分工)
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扶持重点,组织认定、评审等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协同区科委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扶持方式)
政策扶持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科委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小巨人(培育)工程项目扶持政策。对市级小巨人(培育)工程项目,给予匹配资金扶持。对区级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50万元的扶持。
创新成果奖励政策。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迁入长宁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鼓励单位积极参与协同创新,申报各类相关资质和奖励。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
政策原链接:https://www.shcn.gov.cn/col6205/20211206/1114061.html
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全面融入上海建设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服务上海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开放枢纽门户的四大功能建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职责分工)
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扶持重点,组织认定、评审等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协同区科委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扶持方式)
政策扶持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科委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小巨人(培育)工程项目扶持政策。对市级小巨人(培育)工程项目,给予匹配资金扶持。对区级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50万元的扶持。
创新成果奖励政策。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迁入长宁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鼓励单位积极参与协同创新,申报各类相关资质和奖励。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
政策原链接:https://www.shcn.gov.cn/col6205/20211206/1114061.html